配套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


本报讯(首席记者 李云萍)省住建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自然资源厅日前联合印发《河北省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老城区改造、新城开发、居住区建设及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项目建设时,按照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应当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办法明确: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优先举办为公办园;条件不具备的,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民办园。

教育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幼儿园建设标准,结合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科学编制学前教育布局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应当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管控要求和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等内容,并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土地成交后,教育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分工与土地使用权竞得人按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约定签订配套幼儿园建设协议,其中独立用地的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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